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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官方下载地址_这起离婚案缘何两度被“叫停”时间:2024-02-11 00:52:02
本文摘要:这起离婚案缘何两度被“叫停”

■本报记者 孟国庆 通讯员 高晋

22日中午,涧西区兴隆花园某楼房内, 胡军站在贴着“喜喜”字的窗户边,看着几乎空荡荡的新房,发出一声悠长的叹息。

这起离婚案缘何两度被“叫停”

■本报记者 孟国庆 通讯员 高晋

22日中午,涧西区兴隆花园某楼房内, 胡军站在贴着“喜喜”字的窗户边,看着几乎空荡荡的新房,发出一声悠长的叹息。这段时间他正陷入一个离婚诉讼怪圈。

新婚一年就要离婚

今年28岁的胡军在安徽省芜湖市工作。

2002年11月,他回洛阳时经人介绍认识了与他同龄的伊川县姑娘、在我市某单位上班的李慧。二人一见钟情,一个月后就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了。

然而,婚后的生活并不像两人想象中的那么幸福: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两人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打架。

胡军逐渐感觉到:这样的婚姻已经无法维持了。2004年3月27日,就在新婚刚满一年的时候,这对夫妻签订了离婚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同意离婚;李慧的陪嫁品归李慧,其他的物品归胡军。

同年8月,胡军以感情破裂为由到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第一次离婚诉讼被“叫停”

数日后,涧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李慧突然出具了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出具的检验单,称其2004年7月20日到医院进行了孕检,尿检呈阳性——她已怀孕了。李慧说,她已于7月20日晚口服药物中止妊娠,胎儿已经流产了。

事先毫不知情的胡军在这一证据面前不知所措了——他没有证据驳斥妻子李慧的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军和李慧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时常发生家庭矛盾,导致夫妻不和。

经调解和好无望,依法可允许胡军和李慧离婚。但是,由于李慧出具了两家市级医院的检验单为证,胡军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足以否定李慧怀孕的证据,李慧的证据应被采纳。

同年9月6日,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第34条规定,驳回了胡军的离婚诉讼请求。

可疑流产证明再次出现

6个月过去后,胡军以同样的理由第二次向涧西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然而出乎所有人意料的是,在开庭时,李慧再次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出具的怀孕证明和人工流产的手术证明,并称这次“受孕”仍是胡军所为。

胡军听到这个消息后大吃一惊:半年来,自己长期在安徽工作,只在春节期间回洛阳探望了父母。其间他和李慧并没有在一起,妻子怎么又突然“怀孕”了﹖  

这份由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今年3月9日填写的手术证明,标明手术原因是“停经40天,要求人流”。

以手术证明填写的40天的停经时间来推断,李慧恰恰是在胡军春节回家这段时间内受孕的。

胡军认为这张证明存在诸多疑点:不到一年时间内两次怀孕并流产,妻子的身体根本受不了;妻子如果真的怀孕了,为什么要流产呢?因为怀孕期加上哺乳期,丈夫至少两年内不能提出离婚;为什么两次流产都恰好发生在开庭前一个月?

尽管胡军怀疑妻子是假怀孕,但他知道法庭只相信证据,而自己根本无法举证。如果这张人工流产证明的内容又被法院采纳,他将再次丧失离婚诉权。

胡军要求通过医学手段鉴定妻子是否怀孕。

医疗专家称无法查证

市某医院妇产科的专家说:女性在怀孕或中止妊娠期间,体内会产生大量转氨酶,通过检验女方身体内转氨酶量的变化,可以确定女性是否怀孕或是否中止妊娠。但女性中止妊娠一个月后,身体的各项机能就基本恢复了,转氨酶会消失。

因此,中止妊娠超过一个月后,就无法查证是否怀孕或是否中止妊娠。

胡军从法院得知:按照法院立案程序,从案件受理到立案庭审,有一个月的期限。

李慧两次都是在即将开始庭审时才提交关键的手术证明,这时,进行医学鉴定的时效已经过了。李慧或许无意地利用了诉讼期和医学检测期的时间差,所以他根本无法通过医学手段来证实该证据是否属实。

我市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从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初衷上来说,无论李慧流产的胎儿是不是胡军的,只要李慧能证明她确实怀孕并有中止妊娠的事实,法院就应遵循《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办理。

目前,胡军的离婚案陷入了僵局。

此类案件已在我市多次发生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介绍:近几年我市已发生多起类似案件。女当事人正是通过这种“合法”手段促使男方在诉讼中作出较大让步,使自己在抚养子女和财产分割上占优势。但是,像本案这样连续两次通过递交中止妊娠证明来剥夺男方的离婚诉权的情况,在我市还从未发生过。

他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之所以会形成这样的“死结”,症结在于医院在对妇女进行孕检和中止妊娠时缺乏相应的身份审查制度,甚至还有“冒名顶替”怀孕的现象,女方很容易获得怀孕和中止妊娠的相关证据;还有少数医务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利用工作便利为熟人、朋友出具虚假怀孕和流产证明,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

河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的李秀荣讲师说,《婚姻法》第34条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真实怀孕和中止妊娠的妇女的合法权益。如果李慧真的在不到一年时间内连续两次受孕并做流产,那么,通过这种极端的方法“维权”,对自己也是非常残忍的;如果是用假证明来“套牢”男方,她就违背了《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相互忠实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最终也不会挽留住爱情、财产和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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